各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学校制定了《重庆大学关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及章程制定的指导意见》(重大校〔2016〕112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按照《意见》的相关内容认真执行,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新一届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工作,并将委员名单(见附件3)及章程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A区一教楼313办公室)备案,电子版同时发送至xswyh@cqu.edu.cn。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张 玮 谭 进
联系电话:65102327 65106365
附件:1.重庆大学关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及章程制定的指导意见(重大校〔2016〕112号)
2.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3.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规划处代章)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重庆大学关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及章程制定的指导意见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并整合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统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关职能。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大学章程》和《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内容,请各学院统一组建新的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再保留学院教授委员会。现对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及章程制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学术分委员会的指导。
学院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和审议的具体事项,由各学院参照《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规定,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产生办法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匹配,原则上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
学院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自身情况,对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进行限制。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原则上为正高职人员,个别学院正高职人员数量不足的,可推选副高职人员担任委员;
3.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4.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置及产生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完善运行机制,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维护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其中关于复议程序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作统一要求:
(一)复议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学术委员会复议。
(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上述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规定制定。